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

NCC《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》看報業併購


針對NCC已公布的《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》(NCC草案),目前質疑焦點,多集中於「禁止整合之管制紅線基準過於寬鬆」,難以期待該草案能發揮實質規範。特別是以「全國人口總數」(約2300萬)為絕對母數所設定之「閱讀率」、「收視率」計算(第2條第10~12款),意謂特定媒體平均閱讀(收視)人數必須超過約340萬人或460萬人(分別為15%、20%;草案第23條),始將禁止其整合,NCC草案招致無用紙老虎之譏評,並非無據。
實則,即使變更「閱讀率」(收視率)計算基準,NCC草案所存在的嚴重「規範漏洞」,依然無法獲得填補。其中一個重要漏洞,即在公共輿論市場具重大影響力的日報欠缺整合規範。
NCC草案下,當旺中集團欲透過其關係人收購《蘋果日報》,固符合NCC草案之「整合」概念(第7條);惟根本問題在於,NCC草案自我限縮於涉及「廣電媒體」之整合,並不及於日報與日報間之整合。
NCC
針對草案此一欠缺,企圖以「未涉及廣電媒體之平面媒體整合,並不屬其管轄範圍」正當化;然此一說詞,不僅與NCC之組織任務功能相違,亦與NCC於其草案所呈現之規範態度自相矛盾。
按草案第三章關於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之規範,如第29條所設錯誤報導之請求更正、第30條所設要求答辯等規定,規範對象均包括新聞紙,並不以該新聞紙參與整合為要件。
若平面新聞媒體不屬於NCC組織法第1條所定「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」及「維護媒體專業自主」等組織功能範圍,以NCC為主管機關之本草案,何以能針對平面媒體之「新聞專業自主」事項進行規範? 

新聞自主沒人要管
尤有甚者,面臨對言論集中及公共輿論均形成深刻衝擊之報業整合,NCC草案規範方式,看似透過第11條之準用規定,由NCC就「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」與「多元文化均衡發展」表示意見,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。
然而,針對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」及「新聞媒體專業自主」兩項基本價值,一方面並不在NCC自我定位所應「表示意見」之範圍,一方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壹傳媒交易審查過程中,面對筆者先前所提出之「公平會就媒體整合進行《公平法》第12條所定『利益 vs. 不利益』之權衡時,不應劃地自限,僅著眼於純粹市場經濟因素,更應考量對自由民主、新聞專業等價值的衝擊」之呼籲,其發言人卻一再表示「言論自由保障」、「新聞專業自主」等「非經濟因素」,並不屬公平會職權所審酌事項。於是呈現「NCC不理」、「公平會不管」的極端荒謬狀態。
更為諷刺的是,為《反媒體壟斷法》之催生創造極佳立法氛圍的壹傳媒交易案,卻成為NCC草案根本無用的最佳操作教案。刻正審議該交易案的公平會,若不即時矯正拒絕考慮「防止言論集中」、「新聞自由專業」的違誤立場,亦恐將犯下對我國自由民主價值造成難以弭平傷害的更大錯誤。 
黃國昌: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 

延伸閱讀:
http://www.merit-times.com.tw/NewsPage.aspx?Unid=298793


心得:

心得:
一、事件背景:
甲、2012年的旺旺集團合併中嘉、壹傳媒集團意欲將旗下電子與平面媒體出售,導致社會輿論擔憂台灣將進入媒體集中壟斷時代,不利於多元發聲與社會發展,故發動一連串社會運動與透過各種媒介呼籲,要求政府處理媒體併購案。
乙、台灣現有法律體制並無妥適之法源管理跨媒體壟斷之狀況(廣電三法無規範、公平交易法不合用),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民意之所趨下,於102220日提出《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》,立法核心宗旨即為維護媒體多元、防制壟斷,並於3月召開兩場公聽會之後,正式送行政院、立法院審議。
二、《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》簡介
甲、核心宗旨:維護媒體多元、防制壟亂。
乙、適用對象:「併購」與「整合」。
1.廣播事業併廣播事業。
2.電視事業併電視事業。
3.衛星廣播電視供應者互併。
4.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互併。
5.廣播電視事業互跨、垂直整合。
6.廣播電視事業與平面媒體整合。
丙、不適用對象:
1.集團新設頻道、自營更多頻道。(老闆同一人不管)
2.平面媒體併平面媒體。
3.與網路事業之合併。
丁、禁止合併之標準
1.以收視率、收聽率、閱報率為基礎。超過15%,禁止合併(NCC表示,100/15=6or7個消息來源)
2.節目頻道超過10、新聞頻道超過3、多系統經營者佔可用頻道總數1/10,禁止合併。
戊、特別配套措施
1.併購、整合案若已排除,或降低影響力,可解除禁止合併。(公平交易法則無此復原機制)
2.新聞頻道與節目,制定新聞編輯室公約,納勞委會核備。(但並無強制加入工會)
3.新聞頻道或節目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。
4.要求組成公會、協會,目標共同自律。
5.鼓勵、獎勵製播優良新聞、新聞記者社團、研究獎助等。
三、產官學對本法爭議與建議
甲、收視收聽率以何家數字為準?如何計算?(NCC傾向多家共同計算平均,以全國人口為基礎計算。)
乙、管制紅線基準過於寬鬆,15%等於340萬人,幾乎沒有媒體能達到,等於立虛法。
丙、平面媒體間併購不管制。(NCC屬廣電媒體管制機關,故不管平面;類似英國亦不管制平面)
丁、是否溯及既往?對已經以附帶條款通過的富邦、旺中案是否有所影響?
戊、編輯、記者工會應納入換照審核的必備標準。
己、設立專屬基金,使獎勵、補助不淪於空談。
更、強化公共電視體系,主導媒介環境由公共電視與私人商業傳媒併行。
四、思考的重點:
甲、立法之後的後座力:立意善良的法,卻可能因時空、環境造成意想不到的結果。
1.促產條例創造了台灣電子產業奇蹟,卻讓台灣只有電子產業強,而其它產業無一個可以壯大。
2.美憲法第2修正案「保障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」與近年頻傳之校園持槍掃射案的爭議。
立法者應該思慮,立法的後座力與考慮可能配套措施。
乙、網路與反壟斷,是否也是該思考的方向?只有googleFacebook而沒有其它選擇的世界,是否完全完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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